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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引导互联网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2019-03-26 | 党委宣传部

转自:社会期刊网

互联网宗教是我国宗教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也是宗教学界面临的新课题。梳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积极引导互联网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思想,可以更好地指导我国宗教工作实践。积极引导互联网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创新推进互联网宗教工作,要求我们加强互联网宗教内容建设,营造正信的、清朗的互联网宗教空间,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建立互联网宗教的综合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互联网宗教治理格局。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从国家安全的高度重视互联网宗教,要求各个部门积极利用互联网引导宗教舆情,并根据对互联网宗教舆情周期规律的把握,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积极应对互联网宗教舆情,积极引导互联网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一、引言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随着全球进入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宗教也随之出现。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互联网宗教问题。在2016 年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特别要求,“要高度重视互联网宗教问题,在互联网上大力宣传党的宗教理论和方针政策,传播正面声音”A。在2016 年4 月19 日召开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建设网络良好生态,发挥网络引导舆论、反映民意的作用”。


互联网宗教是我国宗教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也是宗教学界面临的新课题。结合十九大报告、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梳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积极引导互联网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论述,可以更好地指导我国宗教工作实践,可以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提供理论指导,可以丰富我们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解和认识。

二、积极引导互联网宗教

在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并未就互联网宗教做出专门的论述,但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方针和要求依然适用于互联网宗教。因此,可以说,在互联网宗教领域,要贯彻和落实以下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如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做出了详细阐释:“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要引导信教群众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努力把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完全适用于互联网宗教领域。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要引导互联网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需要采取法律引导和政策引导相结合的引导策略。

所谓法律引导,是指运用法律手段对互联网宗教相关问题进行引导和监管,引导其在许可的范围内活动,并对越出范围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惩治。适用于互联网宗教领域的法律,主要是网络安全法和宗教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 年11 月7 日)和《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6 月14 日),两部法律法规已经生效。此外,自2016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也涉及互联网宗教和一般意义上的宗教形态。

政策引导是指宣传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宣传宗教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宗教方面宣传舆论引导。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要求。能否以及如何综合利用线上和线下的各种渠道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宣传宗教相关法律法规,是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人民团体面临的重要考验。在2016 年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级党委高度重视、积极研究包括互联网宗教在内的宗教现象,他说:“各级党委要提高处理宗教问题能力,把宗教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宗教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落实宗教工作决策部署”。同时,对宣传部门、统战部门和宗教管理部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广泛宣传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宣传宗教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宗教方面宣传舆论引导。”针对互联网宗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了其正面和积极意义。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特别要求,“要高度重视互联网宗教问题,在互联网上大力宣传党的宗教理论和方针政策,传播正面声音”。由此可见,习近平总书记敏锐意识到,互联网和各种新媒体是宣传宗教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宗教方面宣传舆论引导的主要渠道。


三、加强互联网宗教内容建设,营造正信的、清朗的互联网宗教空间

1.加强五大宗教网站内容建设,创新推进互联网宗教工作

能否创新推进互联网宗教工作端赖于统战部门、宗教管理部门及各宗教协会、宗教信徒的创新推进能力。积极利用互联网宣传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宣传宗教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宗教方面宣传舆论引导,是创新推进包括互联网宗教在内的宗教工作的应有之义。

十九大报告要求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条要求“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五大宗教的教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不冲突,因此,在加强宗教方面宣传舆论引导时,要发挥五大宗教协会网站的功能,加大对五大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容方面的宣传和引导,创新宗教工作。

《宗教事务条例》对互联网宗教相关问题做出了诸多规范和规定。第47 条对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资质做出了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48 条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做出了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不得违反本条例第45 条第二款的规定。”第45 条第二款是对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的规定,也是对互联网宗教内容的限定:“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除负面清单之外的内容,都是五大宗教网站建设的应有内容。在这些内容中应着力发掘和弘扬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符合的方面。

2.营造正信的、清朗的互联网宗教空间

十九大报告要求“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这一要求同样适合于互联网宗教领域。在互联网宗教领域,不仅要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还要营造正信的网络空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

为营造清朗的互联网宗教空间,《宗教事务条例》对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资质和互联网宗教内容做出了规定,也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提出了具体的处罚标准。第68 条规定,“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本条例第45 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或者备案项目提供服务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此外,针对进行宗教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的行为,《宗教事务条例》第63 条、73条也专门做了处罚规定。

营造正信的、清朗的网络空间,需要坚决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利用网络鼓吹推翻国家政权,煽动宗教极端主义,宣扬民族分裂思想,教唆暴力恐怖活动,等等,这样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打击,决不能任其大行其道。”自2017 年6 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对相关的行为进行法律引导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12 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67、68、69 条规定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也做出了具体规定和相应的处罚要求。

四、从国家安全的高度重视和应对互联网宗教舆情

1.互联网宗教与国家安全

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分析了当今网络安全的几个主要特点,即“网络安全是整体的而不是割裂的”;“网络安全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网络安全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要做到“全天候全方位感知网络安全态势”,并“增强网络安全防御能力和威慑能力”。这些论述和要求同样适用于互联网宗教领域。

互联网宗教分狭义和广义两种。广义的互联网宗教是指“互联网上出现的与宗教教义、宗教经典、宗教人物、宗教仪式、宗教活动、宗教习俗等相关的所有内容”H。互联网是宗教团体、信徒、公众可资利用以发挥正面功能的平台,也是极端主义者、暴恐分子急于掌控、插手的平台。网络上鱼龙混杂,既有正面的、清朗的内容,也有负面的内容,更有极端主义势力、恐怖主义势力发布的蛊惑人心的违背教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因此,十九大报告高屋建瓴地指出,“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各种积极引导互联网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宗教极端势力往往借助互联网和社交媒体进行极端活动,因此治理互联网领域内的宗教极端活动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宗教事关非传统安全,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必须坚持国家利益至上,因此,在互联网宗教领域,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维护国家安全。

2.建立互联网宗教综合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互联网宗教治理格局

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应用到互联网宗教领域,就是要建立互联网宗教综合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互联网宗教治理格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也对网络环境及其治理提出了要求,希望“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互联网宗教的综合治理体系,包括法律治理、政策引导与政府治理以及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治理。

法律治理是关键。相关的法律法规已颁布实施,因此,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互联网宗教相关领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是实行法律治理的重点。

政策引导与政府治理是做好互联网宗教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对党和政府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要加强对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的学习,加强对宗教基本知识的学习,把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使各级干部尽可能多地掌握。要建立健全强有力的领导机制,做好对宗教工作的引领、规划、指导、督查。统战部门要负起牵头协调责任,宗教工作部门要担负起依法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人民团体要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宗教工作。”为适应社会治理重心下移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还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对党的基层组织提出了要求,“党的基层组织特别是宗教工作任务重的地方基层组织,要切实做好宗教工作,加强对信教群众的工作”。在政策引导中,要在互联网上大力宣传党的宗教理论和方针政策,传播正面声音。也就是说,要加强舆论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高度重视传播手段建设和创新,提高舆论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和公信力。

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治理方面,要重视对包括互联网宗教在内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3. 对互联网宗教的监管

互联网宗教不是法外之地。针对互联网宗教,新修订颁布实施的《宗教事务条例》做出了专门的规定。2017 年8 月26 日由国务院颁布、自2018 年2 月1 日起实施的《宗教事务条例》对2004 版《宗教事务条例》的修订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就是六个方面之一,由此可见,国家对互联网宗教给予了足够的重视。

对互联网宗教的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及《宗教事务条例》形成了密切配合的法律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12 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50 条规定,对于发布极端主义信息的,网络运营者应当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于违法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章也做出了针对性的处罚规定。与对其他社会舆论的监管一样,对互联网宗教的监管,属于常态化监管。应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天候全方位感知网络安全态势”的要求。要构建“全天候全方位感知网络安全态势”的机制,不仅需要专门的机构负责常态化的互联网宗教监管工作,更需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4.积极应对互联网宗教舆情

近年来,极端主义、恐怖主义利用互联网及新媒体进行宣传、人员招募、实施恐怖主义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如何积极应对互联网宗教舆情,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大难题。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互联网宗教,要求将这一问题放在国家安全的高度,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看待互联网宗教。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另一方面“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

为积极应对互联网网络舆情,相关部门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章的要求,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网络安全的监测、风险预警以及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发布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互联网宗教网络舆情。第55 条对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条件以及应急预案的内容、措施做出了详细规定。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及《宗教事务条例》,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应对互联网宗教舆情就有法可依。

此外,应根据网络舆情周期,并根据对互联网宗教舆情周期规律的把握,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更好地应对互联网宗教舆情。

(作者:李华伟,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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